《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自2021年6月5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是什么?
生态涵养区是首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地,在北京城市空间布局中处于压轴位置。大国首都的底色看生态涵养区。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的乡亲们回信中强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强生态涵养区建设,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共同守护好祖国的绿水青山。”为了守护好绿水青山,北京开展生态涵养区立法。
2019年,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2020年4月进行立项论证。条例采用提前介入、专班推进、“双组长”制调研起草机制,由11个单位组成的立法起草专班,深入生态涵养区7个区30多个乡镇村调研,广泛听取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和基层干部群众意见。2020年9月、11月,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条例于2021年4月16日表决通过并自2021年6月5日起施行。
二、习近平总书记在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的乡亲们回信中强调,“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条例对此如何规定?
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条例对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进行梳理,同时针对立法调研发现的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包括:一是重点领域补偿,规定建立健全森林、耕地、湿地、水流、空气等重点领域和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二是综合性补偿,规定依据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结合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成果,逐步建立生态涵养区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三是市场化补偿,规定推动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四是区域差异化补偿,规定根据有关区的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化政策,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健全完善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和运维资金的支持政策,加大投入倾斜。五是横向补偿,固化了结对协作机制,推动生态涵养区与其他区域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三、条例如何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进行限定?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中央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一项重点任务,也是落实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动首都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管控的主要政策依据是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了解到,国家正在制定或修订《自然保护地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都涉及到生态保护红线内可以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
鉴于目前相关制度存在不确定性,同时考虑生态涵养区需求和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严格以两办指导意见为依据,严格按照两办指导意见的具体表述作出规定。一是在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将来出台的上位法做好衔接。二是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只对调研过程中基层需求迫切且预计今后相对稳定、变数不大的线性基础设施、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旅游,原住居民生产生活几类活动予以列举,从而实现合法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
四、点状供地制度是生态涵养区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如何规定?
在减量发展的前提下,满足生态涵养区农村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的零星分散用地需求,需要解决地从哪里来,如何精准、公平、有序供地等问题。我市门头沟区从2018年开始进行点状供地试点。相对于集中连片较大规模的工业园区用地,点状供地更具灵活性和便利性。
胡春华副总理在202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提出,“适应一些农村产业零星分散用地需要,积极探索实施点状供地、‘农业+’混合用地等灵活供地新方式”;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根据乡村休闲观光等分散布局的实际需要,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全市农村工作会议提出,“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点状供地’模式”。
根据中央和市委会议精神,结合门头沟试点经验,条例规定“探索制定点状供地等灵活供地新方式的政策”,“依法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点状供地规划”,适应中央推进改革的要求,同时规定“根据生态涵养区农村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减量、集约、富民的原则”,加强后期评估与监督管理,以及多规合一等内容,保证制度实施的规范性。
五、如何保障条例贯彻施行?
为做好条例颁布后的宣传贯彻实施,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制定宣贯方案,丰富宣传形式,组织市有关部门、七个区开展宣传工作,扩大社会知晓度;二是抓紧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在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需报备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工作,并适时完成其他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确保条例各项制度设计落到实处;三是条例施行同步启动执法检查,推动条例有效落地,同时在执法检查中安排好宣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