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开区为鼓励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大家千万不要错过。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人力资源建设,通过鼓励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工学交替,缓解产业需求与人才教育供给结构性矛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指在经开区依法注册、纳税、入统的企业与国内"双一流"大学、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大学、科研院所和省部级以上重点高职院校及社会事业局审核认可的国外院校(以下简称大专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三条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可申请设立经开区人才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基地)。经认定的人才基地开展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校企合作项目,可享受经费支持。
第四条 社会事业局负责人才基地的认定和日常管理以及资助经费的申请、受理审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审计局负责资助经费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才基地的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申请人才基地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与大专院校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经开区主导产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具有完备的用工管理体系,在劳动关系、职业安全、人员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申报企业应与大专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开展下列一项或多项合作:
1.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合作的科研项目应为企业出资的自主研发项目或联合开展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企业还需通过该合作项目联合培养企业员工应不少于2人,参与项目研发的合作大专院校实习生,若申报时已入职,视同为企业员工。
2.开展学生实习合作。采用企业与大专院校导师共同负责制,每年接纳不少于10名大专院校学生到申报企业实习。实习时间每人不少于1个自然月且每月不低于15个工作日。
3.开展兼职兼薪合作。由大专院校提供科研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到申报企业兼职,对企业主营业务领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度1月底前向社会事业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附件1);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四)开展校企合作相关证明材料:
1.开展科研项目合作的,需提交与大专院校签订的项目合同书;
2.开展学生实习合作的,需提交与大专院校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和实习生内部管理办法;
3.开展兼职兼薪合作的,需提交兼职人员与原单位、企业的兼职协议(包括到企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关键信息)。
第七条 社会事业局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据申报条件择优认定,报请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在经开区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授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联合培养基地"铭牌。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人才基地应当在每年度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社会事业局备案。
第九条 人才基地累计2次不报送且经催告后仍逾期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或者连续3年未开展校企合作的,以及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由社会事业局报请经开区管委会撤销基地称号并收回铭牌,向社会公告撤销结果。
第十条 由相关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区中有3家以上企业被授予人才基地的,该产业园区可被授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联合培养基地示范园区"。
第三章 资助经费和管理
第十一条 经开区每年给予通过人才基地认定的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费资助,用于开展校企合作相关活动。
(一)开展科研合作项目联合培养人才的,按照合同总额的50%给予单位资助。
(二)接纳学生进人才基地实习的,按照在校研究生每人每月4000元、高职院校在校生每人每月3000元给予单位资助。
(三)到企业兼职的大专院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最高每人每月10000元标准给予单位补贴,企业支付报酬不足10000元的,按实际支付额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人才基地上一年度资助经费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人才基地资助经费从经开区人才联合培养基地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人才基地申请资助经费应根据开展校企合作的内容,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联合培养基地资助经费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开展科研项目合作的,需提交与大专院校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人才培养基本情况表》(附件3)及合作费用支付凭证;
(四)开展学生实习合作的,需提交与大专院校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实习生花名册》(附件4)、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考勤表、《实习生鉴定表》(附件5);
(五)开展兼职兼薪合作的,需提交兼职人员与原单位、企业的兼职协议(包括到企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关键信息)、企业支付兼职人员报酬的银行转账支付凭证;
(六)经认定的人才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一式两份)。
第十五条 人才基地和资助经费使用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开展核查工作。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经费的人才基地和资助经费使用单位,一经查实,责令退回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不得在本办法执行期内再次申请相关资助经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区关于促进校企合作的实施细则》中认定的"人才联合培养基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经开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并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和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为区内企业提供校企合作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认定人才基地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经开区其他政策有交叉适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经开区政策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的区域经济贡献经开区财政可支配部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2020年9月1日以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项目可按本办法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