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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立法推动高校企业总部等在生态涵养区布局落地
2020
11/26
20:34

  11月25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本次修改注重强化大保护理念,引导生态涵养区科学有度有序开发。二审稿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分区管控制度,严禁在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开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活动。同时推动高等院校、企业总部等在生态涵养区布局落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举报污染环境行为

  二审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生态涵养区相关信息,对破坏生态系统、损害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政府有关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接受举报、控告,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控告人。

  为进一步保护水源地,二审稿特别增加了“完善禁渔期、禁渔区制度”的规定,提出加强对密云水库、官厅水库、怀柔水库、白河堡水库等水库库区的生态保护,建设水库上游生态清洁小流域,加强水库周边地区污水、垃圾的收集处理,因地制宜建设水库入口湿地,削减入库污染源,完善禁渔期、禁渔区制度,依法查处非法捕捞、破坏水库周边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生态保护红线内特定区域允许有限人为活动

  本市约95%的生态保护红线位于生态涵养区。二审稿提出,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禁止开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展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但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开展“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的建设、维护和改造”“适度参观旅游及相关的公共设施建设”等“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推动企业总部等在集中建设区落地

  为科学确定生态涵养区的发展规模和空间,二审稿规定,市相关部门应会同有关区政府对生态涵养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科学有度有序开发,推动适宜的活动和资源节约型、生态友好型的项目、企业总部等在生态涵养区集中建设区落地。

  人才支持方面,将推动实现每个生态涵养区有高等院校,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其他人才到生态涵养区创业就业,推广应用相关科研成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专项生态补偿

  “绿水青山”具体能值多少“金山银山”?2006年以来,本市持续推进的生态系统生态服务价值评估,就是为绿水青山“估价”。为进一步将生态环境带来的现实和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量化为具体的大家认可的价格,推动相关转移支付从“支持帮助”向“购买服务”转变,二审稿固化这一做法,规定市、区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耕地、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研究,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及测算方法,为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供支撑。

  同时,为解决生态涵养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二审稿建立了涵盖专项补偿、综合补偿、市场化补偿、横向补偿等方面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出,推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促进符合条件的生态资源资产化、可量化、可经营。根据各生态涵养区不同的资源禀赋和发展情况,制定差别化政策,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

  同时,二审稿针对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和发展受限较多、生态保护投入较大等问题,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生态保护红线并列为重点区域,给予专项生态补偿。(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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