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切换
新闻
让集体土地产生农民财产性收入助力国内大循环
2020
11/24
10:24


每经特约评论员 陈宪(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嘉华教授)

近日,国办发文《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试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出,同意建立由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牵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扎实推进改革。对此,有专家建议进一步承认农民地权。

在笔者看来,比较中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这两大群体的最终消费能力,后者弱于前者是不争的事实。个中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可能的方面,是个人可支配收入中,后者的财产性收入占比少于前者。

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国有土地批租,成为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这一制度在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同时,商品房成为城镇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今年前三季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占比为10.6%,租房收入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期,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财产性收入仅为2.63%,主要为存款和债券利息收入。可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与城镇居民不仅不成比例,而且结构也有很大的不同。

农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在现行集体土地制度下,绝大部分农村居民基本不可能获得来自土地和住房的财产性收入。今年9月底,国务院召开的“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指出,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

有专家认为,在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促进宅基地流转,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方面,现有做法力度还远远不够。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还有一个更现实的原因,那就是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同时,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又面临产业发展用地难的问题。今年2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0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扩大范围、丰富内容,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路径办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积极稳妥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资源,推动实施农村闲置宅基地复垦试点。

长期以来,农村居民获得来自土地的财产性收入,面临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界定不清,农地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和失地农民补偿机制难以保障等障碍。业内分析产生上述障碍的主要原因:一是,集体建设用地合法市场通道基本关闭。农村集体土地不论是宅基地,还是承包地、农业用地,只要没有被征收国有,就不能转让,也不能抵押融资,极大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产出水平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二是,土地增值收益城乡分配制度不合理。

建立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为了改变现状,我国有些地方进行了积极的改革尝试,主要做法是,将闲置的农民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地票)作为交易的主要标的物,在城市区域内将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实现城乡建设性用地指标增减挂钩总体平衡。宅基地产生的货币价值成为农民的原始资本,农民进城了,耕地总面积也并未减少。采取的具体措施是:

第一,实施地票制度改革。在地票制度施行过程中,产生的利益部分给农民,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既得利益。

第二,收取土地增值税。根据不同的级差收益,形成累进的增值税率。

第三,农村权益自主处置。农民工转户以后在城市立足未稳,从保护其权益出发应尊重其意愿,允许其保留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

第四,跨地区占补平衡。跨地区建设性用地指标交易,在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前提下,内陆地区广大农民可获得财产性收入。

在这些经验的基础上,要从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入手,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农民利益,既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紧张,又有利于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活力,实现城乡土地要素与资本、劳动等要素自由结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