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6日讯(记者周轩千)财政部官网9月16日公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公告”)称,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85号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85号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85号公告同时指出,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日,财政部官网还发布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公告”),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包括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等。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86号公告第五条还明确道: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8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86号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85号公告和86号公告均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